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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政策解读系列:如何理解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
发布时间:2022.3.4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什么是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

       在协定的书面表达里,海关程序指由一缔约方海关,遵循其海关法律和法规对货物及运输工具适用的措施。其实也就是协定缔约方海关遵循本国相关海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及运输工具进行管理的具体措施。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是因果关系,协定本章的目标就是,通过促进对每一缔约方海关程序的有效管理,简化海关程序,达到货物的快速通关的贸易便利化。

       RCEP中的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领域规则为区域内各成员方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通关服务,共同维护区域贸易秩序,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每一缔约方海关法律和法规适用的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

       2、促进对每一缔约方海关程序的有效管理,以及货物的快速通关;

       3、简化每一缔约方的海关程序,并且在可能的范围内使其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

       4、促进缔约方海关之间的合作;

       5、便利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包括通过加强全球和区域供应链环境。

       同时,充分考虑成员国的不同诉求,承诺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允许欠发达国家有更长的过渡时间并对其提供帮助,在本章的附件(执行承诺的期限表)中可以体现。
 
       其次,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了相关规则。
       一、明确各缔约方海关遵循原则,加强合作。

       1、保持一致性

       这是首次在自贸协定中,就各缔约方在其全关境内执法统一性进行了规定,规定各方应在其关境内就法律法规及程序保持统一。
缔约方应当制定新的或采取已有行政措施,确保其进出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等措施在全关境各个口岸保持一致,保证各通关口岸的通关程序和执法依据的统一。
当然,执法的统一性并不妨碍各缔约方行使其海关法律法规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同样,如果有一缔约方未遵守相关义务,另一方可以启动磋商程序。

       2、保持公开透明

       本章节规定各缔约方应当以非歧视和容易获取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及时公布进出境、过境等相关的程序、表格和文件要求,包括税率,通关过程中的产品归类、估价规定、禁限要求、费用规费、处罚规定等各类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比如:我国在《RCEP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督促指导各地方口岸管理部门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 
       同时,给予各缔约方新制定的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提出意见建议的机会,在新规出台与实施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便企业和相关部门有时间进行调整和准备。 
       另外,协定规定各缔约方设立咨询点,就进出境相关问题给予解答。

       3、缔约方海关合作

       区域内成员海关当局之间加强协调与沟通,相互之间提供协助,共享海关管理发展的信息和经验,如有重大法律法规修订或影响区域贸易相关措施修改调整等,海关当局之间应尽可能以英文并及时相互通报。
       此外,还规定了拥有共同边界的缔约方之间可以就共同感兴趣的跨境程序予以合作,便利跨境贸易。目前,我国与RCEP其他14个成员签订了9个双边行政互助协定,并且在《RCEP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探索与RCEP成员国共同推动原产地电子联网建设等。
 
       二、简化海关通关程序

       1、设立货物抵达前处理程序

       允许提交货物进口所需的文件和其他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从而加快货物放行。
比如规定了货物在抵达前可以进行预申报,并且海关应就相关信息予以提前处理,以便货物抵达后第一时间放行。

        2、大力简化海关程序

       对货物检查以合理和必要为限,实现普通货物48小时通关,易腐货物6小时通关,快件6小时通关。时效性的规定大大超越了WTO以及我国已签署实施的自贸协定中相关规则承诺水平。

        3、实施货物风险管理

       各缔约方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的管理和分析应当有利于海关监管,便于守法贸易,针对不同风险的货物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法。
通过适当选择性标准进行风险评估,将监管集中于高风险货物,加快低风险货物的放行。选择性标准包括协调制度编码、货物性质和描述、原产国、货物启运国、货值、贸易商合规记录以及运输工具类型等。
 
       三、提高海关程序管理能力

       1、规定预裁定措施

       这一章对各缔约方做出涉及估价方法和标准的预裁定亊项做出了义务性承诺,对实施预裁定的原则、范围、流程以及效力等做了详细规定。比如预裁定决定应二90天内做出,具有约束力,且有效期不少二三年......大大超越了WTO以及我已签署实施的自贸协定中相关规则承诺水平。
同时规定了提出预裁定申请的主体,进出口商及具有合理理由的任何人及其代表,并且考虑到了中小企业的需求 。

       2、应用信息技术进行管理

      使用可以加速货物放行的海关程序的信息技术,包括在货物运抵前提交数据以及用于风险目标管理的电子或自动化系统,便于海关对于海关程序的电子化管理。比如,未来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统一纳入“单一窗口”受理,最大限度实现通关物流环节单证无纸化。

       四、海关企业管理

       1、对AEO认证企业施行贸易便利化管理

       规定了经认证的经营者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缔约方考虑使用协调员制度主动为守法企业提供便利措施。缔约方14个成员中,已有10个成员建立了AEO制度;我与5个国家签署了AEO互认安排。

       2、建立后续稽查管理制度

       设立透明的后续稽查程序,以风险为基础选择当事人或货物进行后续稽查,保证海关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得到遵守。缔约方认可在后续稽查中获得的信息可以用于进一步的行政或司法程序。
在实施风险管理时使用后续稽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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