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3.11 来源:关务小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减免税年报”),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线上系统申报。减免税申请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的“减免税后续”功能模块提交年报,在海关备案的减免税货物进口企业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报关信息”模块进行申报。
线下资料提交。减免税申请人通过上述系统线上提交年报申请后,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及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如减免税货物的相关情况有变化,还应结合实际情况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变化表、减免税货物实际进口时变化情况表、减免税申请人变更情况表、减免税货物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或未进行登记管理情况表。
以上资料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自行下载并填写。
关务小二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是申报时限要求。减免税年报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含当日)。
二是申报年限要求。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除海关总署另行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是: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以2021年12月1日进口一台彩超仪为例,监管期截至2024年11月30日,2022—2025年每年6月30日前,均应申报上一年度减免税年报,连续报送4年。
三是申报内容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的报告内容如实填报具体情况。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单位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减免税年报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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