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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7号(关于进口越南甘薯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117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有关越南新鲜甘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越南甘薯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新鲜甘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甘薯(拉丁名:Ipomoea batatas,英文名:sweet potato)是指产自越南,输往中国不作种植用途的新鲜甘薯。

  三、允许的产地

  越南全境。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甘薯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甘薯链霉菌Streptomyces ipomoeae

  2. 油棕猝倒病菌Pythium splendens

  3. 最短尾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brachyurus

  4. 逸去长针线虫Longidorus elongatus

  5. 花生根结线虫Meloidogyne arenaria

  6. 南方根结线虫Meloidogyne incognita

  7. 爪哇根结线虫Meloidogyne javanica

  五、装运前要求

  (一)注册登记要求。

  甘薯种植基地、加工企业须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以下称越方)注册,越方应提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提供加工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后注册,在中方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二)种植及监测要求。

  甘薯种植基地应在越方的监管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在甘薯生长期,越方应针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调查监测,并实施有效的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降低有害生物发生程度。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采取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甘薯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如监测发现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尽快向中方通报。

  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越方或越方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越方应保留种植基地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

  (三)加工储运要求。

  1.官方监管。加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制度,确保甘薯能够准确溯源。越方应制定并实施官方监管计划,对甘薯的加工(包括清洗和包装)、仓储和装运过程实施监管。

  2.加工筛选。加工企业应对甘薯进行挑拣,去除有病斑、畸形、虫蛀或存在其他有害生物危害特征的甘薯,采取两次清水冲洗和除杂等措施,去除土壤等杂质,实施有效处理,确保甘薯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3.产品标签。每个甘薯的包装上必须用英文或中文标注种植基地、加工企业名称及对应的注册号等信息,并标注“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单独存放。甘薯出口前,应单独存放,与销往其他市场的甘薯及未清洗或检查不合格的甘薯隔离分开。加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防控措施,设置有害生物诱捕器,避免甘薯受到侵染。

  5.包装及运输。包装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地面硬化,采取有害生物防控措施,确保甘薯不被鼠、虫等污染。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首次使用,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甘薯应采用包装运输。装载甘薯的集装箱应清洁卫生,必要时应彻底清扫并消毒。

  (四)产品要求。

  甘薯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不带活虫、土壤和枝叶、藤蔓等植株残体及其他杂质。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越方应制定抽检计划,在甘薯出口前,按照每批货物不低于2%的比例进行检查,对不少于60个甘薯进行削皮、剖开检查并送官方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如发现活的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病残体或土壤,则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越方应暂停该企业及相关种植基地的甘薯输华。

  2.经越方检疫,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甘薯,允许向中国出口。越方应按国际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加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集装箱号及封识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sweet potato from Vietna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甘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甘薯进口商应提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甘薯应从中方建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进境。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甘薯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植物残体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七、回顾性审查

  中方将根据越南甘薯有害生物发生和口岸检出情况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并与越方协商,调整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检疫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2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甘薯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甘薯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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