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3〕40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中国从法兰西共和国输入猪遗传物质卫生条件的规定,现将法国输华猪精液的检疫和卫生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中国从法兰西共和国输入猪遗传物质的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猪精液。
三、检疫审批要求
(一)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以下称“法方”)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已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称“进境检疫许可证”)方可依照议定书的规定和进境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开始对供精猪和猪精液实施检疫。
(二)每份进境检疫许可证只允许向中国输出一批猪精液。
四、法国动物卫生状况要求
依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的标准,法方确认其境内无下列疫病:口蹄疫、猪水泡病、古典猪瘟和尼帕病毒性脑炎,且没有对上述疫病实施免疫接种。一旦法国发生上述所列疫病,法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中方发生疫病的详细情况,内容包括:疫病名称、发生疫病的场所的名称和地址、感染动物种类和数量及法方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猪精液。
法方按照2021年12月1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和草原局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非洲猪瘟区域化管理的合作协议》要求,对非洲猪瘟实施区域化管理。
五、法国人工采精中心要求
拟向中国出口猪精液的人工采精中心应经法方批准,并由中方予以注册登记,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出口猪精液。人工采精中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资质兽医负责监督供精猪健康以及精液的采集、加工和贮存等工作。
(二)官方兽医通过现有记录确认,在过去2年没有发生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感染、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圆环病毒病Ⅱ型感染、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铁士古病毒性脑脊髓炎、日本脑炎和水泡性口炎。
(三)官方兽医通过现有记录确认,在过去12个月无钩端螺旋体病、猪衣原体病(鹦鹉热亲衣原体感染)、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猪流行性感冒、猪丹毒、猪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和其他经精液传播传染病的临床表现。
(四)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圆环病毒病Ⅱ型感染、猪细小病毒感染的检测,结果为阴性。如供精猪注射了猪细小病毒感染或猪圆环病毒病Ⅱ型感染的疫苗,则免予检测该2种疫病。
(五)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布鲁氏菌病、伪狂犬病检测,结果为阴性。
(六)采精当天,人工采精中心的所有动物经临床检查是健康的、行为正常、无任何传染病的临床迹象。
(七)人工采精中心引进供精猪,采集、加工以及储藏精液等全过程,都应符合WOAH法典推荐的卫生要求。
(八)稀释剂:输华猪精液的稀释剂不得含有动物传染病病原,且无反刍动物源性成分。
六、法国供精猪要求
(一)拟向中国出口精液的供精猪在法国出生或在法国饲养至少6个月,从未用于自然交配。
(二)拟向中国出口精液的供精猪,进入人工采精中心前,须在法国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隔离场隔离检疫至少28天,没有任何疾病的临床症状。在进入隔离场至少21天后,逐头进行以下疫病检测,结果为阴性:
1.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或免疫过氧化物酶单层细胞试验(IPMA),血清1∶20稀释为阴性;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为阴性;
2. 布鲁氏菌病:缓冲布鲁氏菌抗原试验 (BBAT)为阴性;或ELISA阴性。
(三)拟向中国出口精液的供精猪,在首次出口采精前30天内,在采精中心逐头做下列疫病检测,结果为阴性:
1. 布鲁氏菌病:BBAT为阴性;或ELISA阴性。
2.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或IPMA,血清1∶20稀释为阴性;或ELISA为阴性。
3. 猪传染性胃肠炎:ELISA检测阴性。
4. 猪细小病毒感染:血凝抑制试验,血清稀释1∶16为阴性;或ELISA阴性。如注射疫苗,则免予检测。
5. 猪圆环病毒病Ⅱ型感染:血清中和试验,血清稀释1∶8为阴性;或补体结合试验,血清稀释1∶5为阴性;或ELISA为阴性。如注射疫苗,免予检测。
6. 钩端螺旋体病(当地流行血清型的检测):显微凝集试验或ELISA为阴性,或预防性治疗(应标明治疗药物和时间)。
7. 猪衣原体病(鹦鹉热亲衣原体感染):补体结合试验,血清1∶4稀释为阴性。
七、输华前检疫要求
(一)输华猪精液在启运前应保存在法方认可的安全场所,并防止污染。
(二)输华猪精液须在法方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封识,不同收、发货人的猪精液不得混装。
(三)输华猪精液应当根据中方签发的进境检疫许可证指定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运抵指定的中国入境口岸。
八、检疫证书要求
检疫合格的,由法方按照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公服平台服务热线:0931-7366895 中国(兰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行业监督热线:0931-8856100 sswjwmk@126.com
共建单位: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市政府 兰州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承建单位:兰州三维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陇ICP170040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