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3〕80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粮食主权和林业部关于意大利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意大利鲜梨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粮食主权和林业部关于意大利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梨(以下简称“梨”),学名Pyrus communis,英文名Pear。
三、允许的产地
意大利梨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需在意大利共和国农业、粮食主权和林业部(以下称“意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要求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意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3.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4.玫瑰苹果蚜Dysaphis plantaginea
5.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6.苹果绵蚜Eriosoma lanigerum
7.梨叶蜂Hoplocampa brevis
8.桃肖纹翅大蚜Pterochloroides persicae
9.苹果缢管蚜Rhopalosiphum insertum
10.欧洲苹虎象Rhynchites bacchus
11.岑树粉虱Siphoninus phillyreae
12.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3.苹果树炭疽病菌(牛眼果腐病菌)Neofabraea malicorticis
14.牛眼果腐病菌Neofabraea alba
15.丁香疫霉Phytophthora syringae
16.苹果边腐病菌Phialophora malorum
17.苹果黑星病菌Venturia inaequalis
18.梨黑星病菌Venturia pirina
19.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20.丁香假单胞菌泡疹致病变种Pseudomonas syringae pv. papulan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需在意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状况,如保持良好的水果生产环境,远离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落地果不得用于出口。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意方需确保来自输华果园种植者了解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控制措施。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需在具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意方或授权机构需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所有输华果园需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记录,以及实施的化学和生物防治记录。化学防治记录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施用时间等详细信息。
3.意方需在果实采收前20天内对输华果园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审查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情况以及田间卫生状况保持情况。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需将样本送至官方实验室进行鉴定,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对于无法满足梨输华植物检疫条件的果园,需暂停本季节的出口资格。
4.针对地中海实蝇,需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输华果园需从开花期至收获期,使用以性信息素Trimedlure为诱饵的Jackson诱捕器开展地中海实蝇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一旦监测到实蝇,需进行有效防治。
5.针对苹果蠹蛾,输华梨需产自经中方认可的苹果蠹蛾非疫生产点或经系统控制措施有效防控的果园。
(1)非疫生产点:非疫生产点需由意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相关要求建立和维护。非疫生产点的组建方案及应急预案需经中方审核批准后由意方实施。如相关非疫生产点内发现苹果蠹蛾,意方将暂停该非疫生产点输华资格。意方需在48小时内通知中方,并立即启动应急计划。当意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非疫生产点方可恢复。
(2)系统控制措施:输华果园需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苹果蠹蛾监测。果园中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诱芯每月更换一次,每两周检查一次诱捕器。如发现诱捕器中有3个或3个以上的苹果蠹蛾,要立即使用交配干扰技术等方法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意方需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意方需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6.针对梨叶蜂,输华梨应产自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的地区。输华果园需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对梨叶蜂进行监测,并采取非化学措施和化学措施进行有效防治。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一旦监测到梨叶蜂,需及时使用中方认可的农药进行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意方将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意方需向中方提供该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7.针对丁香疫霉,输华果园需从开花期到收获期每两周监测一次,并根据监测情况进行针对性喷药预防。此外,输华果园需及时采取修剪措施,以去除低部悬枝,以便减少在降雨或者喷洒灌溉时由于水溅导致近地果实受丁香疫霉侵染的风险。输华梨需采自距地表50cm以上,并采取措施防止50cm以上的果实与50cm以下的果实在采收时混淆。
8.针对梨火疫病,输华梨需产自经中方认可的梨火疫病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
(1)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需由意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相关要求建立和维护。
(2)意方每年需在梨产区内最少组织开展3次梨火疫病监测。输华果园监测分别在开花期、幼果期和果实成熟期(收获之前)进行。如果收获前一季在果园监测到梨火疫病,需在非疫产区外1000米范围建立缓冲区,对缓冲区内所有易感寄主进行标记,每年至少监测3次。
(3)如在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或缓冲区内发现梨火疫病,意方将暂停该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当意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方可恢复。
9.针对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果园需从开花期到收获期每两周监测一次,重点检查枝干、茎、叶、果柄和果实等部位,并根据有害生物的阈值水平,及时采取化学、生物或物理防治措施。
10.果实从果园运往包装厂的过程中,需采用密闭箱体车或者采取帆布遮盖等措施,避免路途中感染有害生物。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梨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需在意方或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意方需确保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的梨才能进入包装厂进行分拣加工。
2.包装厂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在加工输华梨前,需保证加工车间和加工设备清洁卫生,上一个加工过程中剔除的病虫果、清除的残渣等已经及时清理。梨包装、储藏及装货区域需具有防止活的有害生物再感染的措施,如安装双层门、空气帘、橡胶帘或防虫网等。包装厂需配备独立的检验室,配备放大镜、解剖镜等用品,且远离未挑选的果实、通风孔以及装卸车辆通过的走廊和门。
3.在加工和包装过程中,输华梨需经挑拣、分级、水洗、刷洗、吹扫等过程,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并采用高压气枪或水枪吹喷和刷洗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介壳虫、虫卵、病原孢子等。如有需要,在包装厂内进行杀菌剂处理。
4.包装完成后,包装厂技术人员需对每批货物中的600个果实进行检查,并至少选取60个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次货物将不能出口中国。如发现苹果蠹蛾或梨火疫病,意方还需暂停相应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并立即通知中方。当意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相关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方可恢复。
5.经过挑选和包装的果实需与未挑选的果实分开。包装好的输华梨需在冷库内单独存放,不得与输往其他市场或其他品种的水果一起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需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果包装箱有通气孔,每个包装箱的通气孔或整个包装箱,应使用防虫纱网(最大孔径1.6 mm)或其他能防止再感染的材料覆盖。如使用木质包装,需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需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注册号码以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载输华梨的集装箱需在装箱前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枝、叶和土壤等。
(四)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梨需采取冷处理,在意方或授权官员监管下进行,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对输华梨进行冷处理,或按照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3)对使用集装箱或冷藏船运输的输华梨进行冷处理。冷处理温度要求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果肉中心温度1.11°C或以下,连续处理时间不少于14天;
2.果肉中心温度1.67°C或以下,连续处理时间不少于16天;
3.果肉中心温度2.22°C或以下,连续处理时间不少于18天。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输华梨离境前需在包装厂内进行检验检疫。
2.在贸易的前两年,意方或授权官员需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梨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其中的60个果实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任何无法鉴定到物种水平或检疫地位无法确定的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意方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4.如发现梨火疫病菌或苹果蠹蛾,还需取消相应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并立即通知中方。当意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相关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方可恢复。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意大利梨,意方需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esh Pears from Ital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意大利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意大利梨,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在集装箱或者冷藏船)冷处理的,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在贸易开始前,意方需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梨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梨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意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是否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梨需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梨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入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采取到岸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检疫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意大利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果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意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的梨进口;如来自梨火疫病菌或苹果蠹蛾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则立即取消相关非疫产区或非疫生产点地位。意方需查明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3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公服平台服务热线:0931-7366895 中国(兰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行业监督热线:0931-8856100 sswjwmk@126.com
共建单位:甘肃省商务厅 兰州市政府 兰州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承建单位:兰州三维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陇ICP170040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