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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6号(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3〕76号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22,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以下称“2022年新标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附件1)中,小轿车和越野车归类应满足的技术特性要求调整如下: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1项下的小轿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1轿车”项下“a)”“b)”、注1至注3的技术特性要求。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2项下的越野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3越野乘用车”项下“a)”“b)”“c)”“d)”、注1的技术特性要求。

  调整后的具体技术特性要求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口归入小轿车、越野车税则号列的商品技术特性要求.docx

  海关总署

  2023年6月2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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