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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5号(关于进口泰国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4〕25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泰国罗汉松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进口泰国罗汉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泰国罗汉松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罗汉松(学名Podocarpus macrophyllus, Podocarpus polystachyus,英文名podocarpus plant),是指在泰国境内育苗、栽培,输往中国用于观赏的罗汉松植株。

  三、苗圃注册登记

  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以下称泰方)对输华罗汉松种植苗圃进行考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苗圃。中方将对泰方推荐的苗圃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注册登记苗圃名单。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名单

  输华泰国罗汉松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一)检疫性有害生物。

  1. 根结线虫属(非中国种) Meloidogyne spp. (non-Chinese species)

  2. 毛刺线虫属(传毒种类) Trichodorus spp.(The species transmit viruses)

  3. 剑线虫属(传毒种类) Xiphinema spp.(The species transmit viruses)

  4. 短体线虫属(非中国种) Pratylenchus spp.(non-Chinese species)

  5. 香蕉穿孔线虫 Radopholus similis

  6. 水稻茎线虫 Ditylenchus angustus

  (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1. 茶黄蓟马 Scirtothrips dorsalis

  2. 坏恶方胸小蠹 Euwallacea destruens

  五、出口前管理

  (一)种植管理。

  1. 输华罗汉松应在出口前1年移植到注册登记苗圃内种植。进入苗圃种植前,应以洗根等方式彻底去除根部土壤,并种植在经检疫除害处理、不带有害生物且未使用过的栽培介质内。

  2. 罗汉松植株应离地种植,平台高度不低于50厘米,或放置于水泥地面,植株根部外围用塑料桶(膜)或其他中方认可的材料包裹。

  (二)苗圃管理。

  1. 泰方应监督苗圃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做好植物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

  2. 泰方应对苗圃实施每年不少于2次的例行检查,苗圃应在泰方监督下,实施每月1次的监测,确认是否有有害生物发生及其为害症状。出现症状的植物必须取样,并送泰方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疫鉴定。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则受感染的罗汉松植株必须被移除或销毁。

  3. 苗圃周边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罗汉松及罗汉松科植物。苗圃内每株罗汉松之间必须保持足够间距。进入苗圃的人员、工具和设备等必须进行适当的清洁和消毒。任何病残体和无关的植物材料,包括杂草、落叶、断枝或枯枝,必须及时从苗圃中移除并作无害化处理。

  所有检查、监测及种植管理记录均应保存至少3年,中方要求时应及时提供。

  (三)包装与运输管理。

  1. 输华罗汉松的包装区域和栽培介质存放区域应无沙子、土壤、杂草和植物有害生物,干净卫生,与运往其他贸易市场的植物材料分开并加以保护。出口前还应使用含杀线虫剂、杀菌剂和杀虫剂的混合药剂,对植株根部介质进行处理。

  2. 输华罗汉松应使用集装箱运输,并采取防止疫情传播扩散的相应措施。如使用开顶或框架集装箱运输,还应在顶部加盖孔径不大于1.6mm的防虫网。

  (四)产品要求。

  输华罗汉松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要求,不得携带土壤、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及其他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五)出口前检疫。

  1. 出口前,泰方必须对输华罗汉松实施检疫,重点检查土壤、有害生物及其为害症状和其他特殊情况,发现情况应送实验室鉴定,一旦检出活的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则该批罗汉松及同一苗圃中的罗汉松不得向中国出口。如检出其他活的有害生物,可以在处理后重新检查,合格后允许向中国出口。

  2. 同一输华罗汉松苗圃1年内如有2批次罗汉松被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则暂停该苗圃输华资质,直至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1年内超出2次的,泰方应取消其输华资质,并及时向中方通报。

  3. 经出口前检疫合格的罗汉松植株应悬挂合格标签,标签内容必须包括植株唯一编号、苗圃名称及注册编号、移入苗圃日期。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泰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Podocarpus Plants from Thailand to China and free from soil and the pests of concerned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泰国罗汉松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的规定,不带有土壤及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同时注明苗圃注册编号及每株罗汉松对应的合格编号,如在出口前实施检疫除害处理的,还应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方式、药剂名称、浓度、处理时间等内容。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进口商应提前申请并取得检疫审批单;

  2.罗汉松应从中方指定口岸进境。

  (二)证书和标签核查。

  1. 核查是否附有检疫审批单;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苗圃;

  3.核查随附泰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4. 核查罗汉松植株上的标签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五)第3项的规定。

  (三)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罗汉松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运往检疫审批单要求的指定苗圃接受监管。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审批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苗圃或未悬挂合格标签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悬挂的合格标签编号与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对相应植株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活虫、本公告第四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的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泰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种植苗圃或产区的罗汉松输华,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3月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泰国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泰国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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