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海关总署优化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现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1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划分范围及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清单.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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