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巴西北部地区口蹄疫禁令,认可巴西全境无口蹄疫。
原农业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02年第213号(关于认可巴西12个州为口蹄疫免疫无疫区的公告),原农业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05年第565号(关于防止巴西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关于解除巴西部分地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公告2009年第123号)同步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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