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为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二条中的“《固体废物防治法》”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
三、将第八条第八项、第九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六项、第十七条中的“《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本公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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