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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1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第十一条中“、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删除。
       二、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第八条中“、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删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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