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第十一条中“、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删除。
二、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第八条中“、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删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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