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兰州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12月1日正式实施

时间:2020.12.02         来源:南京海关
 

       2020年10月17日,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在出口管制领域第一部专门法律,该法将更好地促进和保障我国出口管制工作,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出口管制的由来

       出口管制是指一国为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通过立法形式对核、生物、武器等特定物项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性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

       上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逐渐形成完善成熟的出口管制体系,包括联合国安理会第 1540 号决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化学武器公约》《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武器贸易条约》等出口管制国际条约,以及管控核相关的材料供应的核供应国集团、防生化武器扩散的澳大利亚集团、管控导弹技术的导弹及其技术控制集团、管控军民两用物项的瓦森纳安排机制等出口管制多边机制。

       在主要的贸易大国中,美国打造了完善的管理全球产业链的出口管制体系,以高新技术管制为核心,在国际贸易的规则博弈中发挥关键作用。欧盟则以多边规则和防扩散为主导,以欧盟各成员国的多元化出口管制制度为支撑,编制了成熟复杂的管控体系。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其他国家均已颁布相应出口管制法。

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历程

       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历程我国出口管制制度源起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自1995年制定《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管制出口,包括六个针对不同类别管制物项的行政法规,初步建立了覆盖核、生物、化学、导弹以及军品等物项的出口管制架构。但是相关立法相对分散,缺少统筹、协调、一体化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

       我国自从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供应链稳定合规和产业安全维护面临巨大挑战。在逆全球化思维的影响下,有关政府频频依据出口管制规定对我国企业发起调查并列入黑名单,企业贸易合规亟需国家层面的政策指导。为此,我国于2017年就起草形成了《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后最终落地,《出口管制法》正式出台。
 

       《出口管制法》的主要内容

       共五章49条,包括总则,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适用范围。

       1.管制物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2.适用主体:涵盖出口行为所涉各类主体,包括中国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列明的有出口经营者、出口货物发货人或代理报关企业以及进口商等。

       3.管制环节:既适用于一般性出口,也适用于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等各个相关环节;同时,适用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的情形。

       (二)主要制度。

       1.管制清单。将需要纳入出口管制的物项统一编入清单,我国目前已编制的出口管制清单包括《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核出口管制清单》《军品出口管制清单》等。《出口管制法》颁布施行后,将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形势需要和出口管制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现有清单,制定公布新的清单。

       2.出口许可。国家对管制物项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经营者从事管制物项出口,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在出口环节,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

       3.临时管制。经国务院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发布公告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

       4.禁止出口。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5.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以及管控名单制度。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进口商和最终用户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可以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对其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6.对等反制措施。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该条规定凸显《出口管制法》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的重要功能,为将来我国可能面对的特殊情况,对相关国家采取对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海关执法关注的要点

       1. 验核证件出口管制物项许可证件颁发主体包括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和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两类。海关根据出口货物发货人申报、货物对应的监管证件代码进行验核。其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对应的海关监管证件代码分别为“2、3”。出ロ申报环节不能提供相关许可证的,海关将不予放行。

       2. 质疑与专门鉴别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3. 协助与保密义务《出口管制法》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因此包括海关在内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协助国家出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调査、监管等职责,是应有之义。出口管制物项往往涉及航空航天、人工智能、通信等高科技领域的核心技术、关键产品事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4.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出口管制法》规定了九种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出口经营者是最主要的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在行政处罚的措施上,有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收缴、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出口经营活动等。罚款适用于全部违法行为,且罚款的金额较高,最高甚至可以达到违法经营额的20倍。违反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口管制法》规定的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本法进行处罚。

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一)核实本法对企业运营的适用性。

       结合经营物项的具体情况,探查本企业进出口物项是否属于管制范围。

       (二)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

       从物项管制清单、出口许可证申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等方面,检查企业的合规风险点,制定风险管理措施。

       (三)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合规培训。

       对出口管制领域的相关规定和案例予以特别关注,对具体业务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定期培训。
 

  微信公众号 

    公服平台服务热线:0931-7366895 中国(兰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行业监督热线:0931-8856100 sswjwmk@126.com